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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哪些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标题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第十九条里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除此以外,在地方性法规也有规定,比如《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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